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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15号,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配套习题】
1.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有( )。
A.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B.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C.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D.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答案】A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CD个选项都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故B项情形构成“后果特别严重”。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2.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有毒物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
B.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C.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D.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答案】AB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BCD四个选项都要被列入“有毒物质”。
3.(判断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答案】错误。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认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情形,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以上的,构成“后果特别严重”,属于污染环境罪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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